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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CFP供圖
  近日,記者在2014年廣東省環保社會組織年會上獲悉,廣東計劃用5年時間在全省培育扶持300個環保社會組織,打造3~5個規模較大在全國有較大影響力的龍頭組織,建立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社會行動體系。(12月14日《羊城晚報》)
  當前,我們面臨越來越嚴峻的環保形勢。不久前,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環保問題上升至國家層面。應對環保困境,每一次努力都值得期待。此次廣東提出的五年培育三百環保組織也是如此。
  壯大環保社會組織,不僅契合了環保問題龐雜、專業、影響面廣等特點,而且增加了公共管理的力量,為政府減輕包袱。在大力推廣“負面清單”的背景下,哪些是政府該管的,哪些是政府可以退位的,職能部門應有精準的定位。讓行政之手不再“萬能”,騰出更多空間壯大社會組織,對增加社會自理能力,增強社會活力也有裨益。
  “小政府,大社會”已是大勢所趨。相比於其他社會問題,環保事業更需政府“簡政放權”,讓專業的社會組織承擔責任。明年1月1日起,新《環保法》將正式實施,該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,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,為環保組織提供了公益訴訟的機遇。
  相比於其他社會問題,環保訴訟具有鮮明特點。首先,環保問題訴訟成本高、專業性強。單靠個人對抗污染主體,不僅面臨取證難、耗時長、費用高等特點,而且和強大的污染主體相比,個人如“蚍蜉撼樹”,勝訴率不高。其次,環保事關公共利益,長期看絕非一人一地受害。過往無數例子證明,一條被污染的河流,或者一片被污染的土壤,牽涉到的利益群體是群體性的,也具有潛伏性(短期危害不明顯),因而環保訴訟屬於“眾益”範疇。而若政府承擔訴訟責任,容易成為眾矢之的,被拿來堵槍口,甚至成為民怨傾瀉的對象,因此讓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,政府做好監督工作,更具可行性。
  而需要指出的是,壯大環保社會組織,並不意味著政府徹底“卸包袱”。從目前來看,政府至少要做足兩方面功夫。一方面,要對嗷嗷待哺的社會組織“扶一把”。目前法律規定具有提起訴訟權力的環保社會組織並不多,訴訟涉及鑒定費用高昂,不妨對參與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在資金上幫扶,這不僅能增強民眾對公益訴訟的信心,而且也給社會組織註入了強心針;另一方面,政府要做好“守夜人”角色,監督好環保組織的履職能力。設立準入退出機制及相關考核標準,定時對環保組織來個詳細“大體檢”,剔除無所作為的組織,嘉獎有貢獻的組織,促進環保事業蓬勃發展。(陳小雁)   (原標題:壯大環保組織,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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