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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連續報道(2)
  保姆夜半發病狂砍雇主
  5月19日,本報A36版《保姆夜半精神病發作狂砍雇主》一文有了一審結果。南京秦淮法院審理後認為,保姆薑某的丈夫沈某某未盡對精神病人的監護責任,而推薦薑某上門的家政公司也沒有盡到必要的詢問、核實義務,兩者都應承擔侵權責任,保姆薑某則應在其財產範圍內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。據此,判決薑某賠償黃女士損失18675.48元,家政公司賠償黃女士損失11003.77元;判決薑某賠償楊老太太損失56463.93元,家政公司賠償楊老太太損失31055.97元。薑某的丈夫沈某某對薑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  2012年8月左右,某家政公司向黃女士推薦了保姆薑某,並將保姆薑某送至黃女士家中從事家政服務工作。2012年10月1日凌晨4時許,薑某因懷疑黃女士及其母親楊老太太下毒害己,遂用菜刀將黃女士、楊老太太砍傷。案發後,薑某經精神病司法鑒定,結論為精神分裂症,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。楊老太太及女兒黃女士遂分別將薑某及其丈夫沈某某、家政公司一起告上法庭,分別要求賠償10萬餘元、29萬餘元。
  秦淮法院審理後查明,2008年薑某漸出現精神失常,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。沈某某作為薑某法定監護人,在薑某所患精神疾病未痊愈的情況下,放任薑某外出務工,有違監護職責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而某家政公司的推薦都應認定為系其在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行為,應對家政服務人員的資質、能力等必要事項進行詢問、核實,並告知消費者。但現有證據表明,某家政公司並未盡到上述義務,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根據案情,沈某某應對原告損失承擔70%的賠償責任,某家政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。
  (文中當事人為化名)
  通訊員 勤研
 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 (原標題:保姆砍傷雇主承擔7成賠償 家政公司未盡責賠償3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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